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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自己设计的“同款”调味盒设计者向沃尔玛等索赔10万

时间: 2024-08-08 08:35:04 |   作者: 纸管卷边封底一体机

  在一起因“调味盒”引发的专利纠纷中,专利权人江先生因发现其设计的调味盒出现在沃尔玛超市的货架上,将相关销售方及制造方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本案中的被告制造方需停止制造、销售涉案“调味盒”的行为,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2015年9月,江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个名为“调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3月获得授权公告。之后,江先生发现沃尔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旗下多个分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下称“涉案调味盒”)。

  2017年8月16日,江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经公证,在沃尔玛汕头分店购买了售价为29.9元的涉案调味盒。该调味盒的外包装上有“济南首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首尚公司”)字样。经过比对,江先生认为涉案调味盒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侵犯涉案专利权。

  综上,江先生以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将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和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汕头某路分店(下称“沃尔玛汕头分店”)及首尚公司诉至法庭。

  针对江先生的指控,沃尔玛汕头分店、沃尔玛公司、首尚公司认为涉案调味盒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其称涉案调味盒的底部图案、颜色、盒盖形状等方面与涉案专利存在一定的差异。沃尔玛汕头分店、沃尔玛公司共同答辩称,其在事发后如实提供了涉案调味盒的合法来源,也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观过错,无须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责任。江先生作为原告,所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支付的10万元并没有事实依据。

  首尚公司作为另一被告在答辩中称,公司只有销售行为且有合法来源,也并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此外,首尚公司称涉案调味盒并非由其公司生产,同时由于销路不畅,并没获得销售利益,不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

  在这起侵害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纠纷中,法院总结了几大争议焦点,包括首尚公司是不是制造了涉案调味盒;涉案调味盒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构成侵权,沃尔玛汕头分店、沃尔玛公司、首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调味盒的外包装载有首尚公司的企业名及工商登记地址等主体信息,以便公众识别产品来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首尚公司为涉案调味盒的制造者。

  关于涉案调味盒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法院将涉案调味盒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了对比,认为两者都是由一个底座和三个调味盒组成。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涉案调味盒的盒盖上有一个半圆小缺口,盒内有一调味勺,而涉案专利设计没有。另外,涉案调味盒的圆筒座底部均有四个镂空图案,涉案专利设计没有。

  在整体观察、综合比对后,法院认为二者整体形状相同,盒盖和圆筒座底部图案等细节没有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非常明显影响,由此认定涉案调味盒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视觉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其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这中间还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则要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在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专利权的类型、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首尚公司应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江先生名为“调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酌定首尚公司应赔偿江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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